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5361号
申请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侧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二期6号城市动力联盟大楼部分首层、东区二层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41964G。
法定代表人:李逊。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燕华,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关边村“华光庙”地段综合楼三楼I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P75U6R。
法定代表人:陈伟红。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133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133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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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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