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3077号
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勘察费22756.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2021年4月工程勘察费利息6369.5元(按年利率3%计算9.33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1年8月11日委托原告承担***、***厂区车间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原告依照合同条款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按时向被告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本次工程勘察完成钻孔8个、钻***505.7m。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勘察费22756.5元。原告在工程完工以后通过上门、电话、信函等方式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履行合同协议,审核、支付工程勘察费。但是,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较大的经纪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需要拿出证明他做了该工程,合同是2012年签的,原告2018年才找被告。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工程钻探合同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1份,
5.请款通知书、工程勘察费用结算清单、钻***统计表复印件1份,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证据4、5,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车间三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建设层数为地上3层、地下0层。
2011年8月11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钻探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厂区工程钻探任务,预计钻探工作量:钻孔16个,其中技术孔5个,一般性钻孔11个,总进尺约418m;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认为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按钻探实际进尺45元/米计取费用,勘察费预计19000元,提交勘察资料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实际勘察费用;等等。
原告持有《***、***厂区车间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载明完成工作量:野外钻探施工日期为2011年8月13日至2011年8月21日,投入1台钻机工作,钻孔17个,其中控制性钻孔7个,一般性钻孔10个,钻***505.7m,标准贯入试验6次,取图样8个,取岩石抗压样3块,观测钻孔地下水位17次;等等。
原告持有《请款通知书》《工程勘察费用结算清单》《钻***统计表》复印件,载明钻***505.7m、勘察费为22756.5元。
诉讼中,被告陈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勘察成果资料;被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没有按该证进行建设,后被告于2014年建了简易厂房。
原告陈述:原告在2011年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当时双方没有办理签收手续;原告做完勘察之后不是马上提出结算申请,要等到基础工程验收了、没有技术问题了,原告才开始提出申请;因为被告没有按照原来的方案建成建筑物,所以没有走到最后一步申请,原告2018年才提出结算申请,原告的证据5是在2019年9月15日寄给被告的。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工程勘察,原告应向被告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原告提交勘察资料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原告主张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勘察工程并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但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的勘察成果资料。对此,原告应举证证明已交付勘察成果资料予被告,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勘察费用22756.5元及利息6369.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