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财保4号
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淮安市建科院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5QURM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柯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1JG148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3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月28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庚
审判员孙艳
审判员王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