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财保4号
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淮安市建科院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5QURM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柯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1JG148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3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月28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经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淮安宗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庚
审判员孙艳
审判员王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