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6516号
原告: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娜,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的原告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亦不服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6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安丰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