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联合品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岛市黄岛区。虽然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平度市,工作岗位为工程监理,但上诉人于2013年底被取消工程监理资格,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被上诉人自2014年起至今没有到单位上班,该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因此,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平度市,而是在用人单位住所地黄岛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平度市,结合双方于2016年5月6日所签订的《协议》载明的内容,即被上诉人不在上诉人单位上班,上诉人每月发放给被上诉人1600元并承担社保基金的缴纳,协议有效期至被上诉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可以认定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平度市。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