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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岛平度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一初字第1311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度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锦州路北端金坤建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平度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平度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