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号一号楼第五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志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伟、林国斌,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融易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杨焕彬,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54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新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融易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发放执行款29060元给申请执行人,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杨焕彬名下位于漳州市芗城区钟法路鑫荣花苑一期C地块C2幢D05、D06号房产;已冻结被执行人杨焕彬持有的厦门百年二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15%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益顺兆康(厦门)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杨焕彬持有的厦门融易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敬贤伍号(厦门)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30%股权、厦门融易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及厦门融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俞伟强
审 判 员 吕娜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易麦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