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182执1816号
浙江绿城利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设计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利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设计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2023)浙0182诉前调确12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利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设计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182执181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