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3986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3986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32575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汉林路**金邻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1109094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陈叶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向被告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反诉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被告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反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昆山建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已经收取的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余款13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郑 煦
人民陪审员 朱 维
人民陪审员 徐粉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