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9538号
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32575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金邻花苑4号楼4室(汉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启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BL1U9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富荣花园26号楼49-53室。
法定代表人:凌勇。
原告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启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并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且未交纳诉讼费,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居惠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