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222民初1282号
原告三门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宽森。
原告三门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市设计院)与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原崤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存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门峡市设计院委托代理人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原崤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三门峡市设计院诉称:2014年10月13日、2015年3月2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承担了馨汇社区五原崤村安置房4#、5#、6#、7#、8#、9#楼施工图及室外管网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367898元,及逾期付款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仅在2016年2月4日支付了100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267898元,多次经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267898元,违约金229375.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五原崤村委会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馨汇社区五原崤村安置房4#、5#、6#、7#、8#、9#楼施工图及室外管网工程设计,总设计费为309642元。合同还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原告将设计预算作出后,被告要求改变结构形式,重新设计。原、被告于2015年3月2日,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馨汇社区五原崤村安置房4#、5#、6#、7#、8#、9#楼施工图及室外管网工程总设计费为287898元,第一次设计费优惠为80000元,共计367898元,施工图完成三日内付70%,即281528.60元(201528.6元+80000元),竣工验收后付30%即86369.40元,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原告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被告均按原告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合同还对建设规模、被告向原告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原告向被告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事项做了详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三门峡市设计院开始为被告五原崤村委会进行设计工作,并于2015年3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2015年3月9日原告给被告分别出具了201528.60元和80000元的发票。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267898元,原告多次经催要未果。2016年6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本案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条、委托书、发票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被告向原告交付设计成果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本案设计费共计367898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267898元,因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故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所欠原告设计费267898元,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678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9375.74元(按应付款281528.6元,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按日2‰计算为185808.88元;按所欠款181528.6元,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按日2‰计算为43566.8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依法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崤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26789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9375.74元。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0元,减半收取4380元,由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