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东方建筑设计院

赣州市东方建筑设计院、江西今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恢94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东方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KFG0R。
法定代表人:曾曲云,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欧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56535989B。
法定代表人:李立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修水长青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宁红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89209607W。
法定代表人:彭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涛华,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执行人李立娜,女,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执行人付军根,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凌瑜,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东方建筑设计院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50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今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修水长青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涛华、李立娜、付军根、凌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华、李立娜、付军根、凌瑜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已依法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立娜名下有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华夏·铂宫14-1-1402的房产,本案已对该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但该房产已被抵押,暂不宜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凌瑜名下有位于新余市城北赣新中路31号市的房产,本案已对该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但该房产为共有财产,暂不宜处置。2020年11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1506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月26日已执行44779元,执行费已收12762.6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东方建筑设计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西今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修水长青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涛华、李立娜、付军根、凌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东方建筑设计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今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修水长青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涛华、李立娜、付军根、凌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贇
审判员 李华兵
审判员 郭河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