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孙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