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民初394号
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超,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嘉。
被告: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谷全民,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5元,减半收取7327.5元,由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孙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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