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办公1。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995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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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钟 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恒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