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92445。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龙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8912113G。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升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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