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办公1。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龙翔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宜宾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溪区,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南溪区,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何松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