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92445。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龙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208912113G。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仲裁委员会(2020)宜仲案字第19号仲裁裁决,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800000元及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29160元。
一、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0月24日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3日到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因上述财产是抵押财产,另案正在评估中,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不动产、车管、网银等并调查被执行人所住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升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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