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92445。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
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慈音路2号南瑞弗莱明戈10栋4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1049281P。
法定代表人:赵勇。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执他2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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