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慈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进度款5825273.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另外的执行案件,本院以另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该车没有扣押,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拟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驿
审判员唐晓凰
审判员*绍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陶应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