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2民初17855号
原告: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2幢4-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392445。
法定代表人:雍兴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平,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A2幢住宅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80697513U。
法定代表人:喻远飞,总经理。
被告: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汪家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968624648。
法定代表人:喻远飞,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门老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56094718XB。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原告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兴公司)与被告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第三人贵州康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物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前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华、袁宗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第三人康城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立即共同支付都兴公司设计费1786466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都兴公司与康城物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康城物流公司将坐落于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汪家田村的拟开发的正安物流中心项目发包给都兴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设计。2013年11月6日,遵义康城公司成立,负责开发建设正安物流中心项目。2014年4月,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成立,负责正安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都兴公司和康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后,都兴公司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设计工作,并按照约定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成果。2015年8月,都兴公司提交的施工图通过审查。2014年10月,实际建设经营正安物流中心项目的遵义康城公司和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向都兴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均由二被告享有和履行。现二被告仍欠都兴公司设计费1786466元,都兴公司因此起诉来院。
被告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康城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都兴公司举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资质证书、承诺书、收条、催收“正安物流中心”项目设计费的函、情况说明、档案查询资料,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都兴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证书。贵州宏懋晨集团正安物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康城物流公司。以下均称康城物流公司。
2013年8月2日,康城物流公司为发包人,都兴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都兴公司承担正安物流中心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合同第五条约定:5.1本合同第一期工程设计费估算为1163451.47元,第一次付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0%定金,第二次付费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40%,第三次付费在基础验收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第四次付费在主体结构断水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第五次付费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5.2第二期工程设计费估算为1792634.9元,第一次付费在收到建设单位关于住宅楼设计任务书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0%定金,第二次付费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40%,第三次付费在基础验收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第四次付费在主体结构断水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第五次付费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5.3第三期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单位另行通知的时间完善合同单价,以及确定工作时间和费用支付条件协商。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发包人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尾部康城物流公司、都兴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周彬在康城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都兴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设计施工图已经审查通过,达到了二次付费的条件。
2014年4月27日,康城物流公司与都兴公司形成《遵义市正安县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更改设计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第一次已出施工图的工程:信息楼、1#、2#、3#楼按原设计面积,原设计合同收费不变。第二次更改设计费本着优惠的原则,按修改的复杂程度收取人工直接成本和图纸成本,面积按重新更改的实际面积计收设计费。合计更改设计费:260800元。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付20%,交付施工图后三日内付6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付清更改设计费全部尾款。
2014年10月5日,遵义康城公司向都兴公司出具:关于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承诺书,载明:2013年8月2日,康城物流公司与贵公司签定了正安物流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贵公司对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汪家田村拟建物流中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2013年11月6日,实际经营、建设该项目的遵义康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14年4月9日,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设立。康城物流公司在《正安物流中心项目设计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遵义康城公司及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享有及履行。承诺人:遵义康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周彬手写签字。该承诺书底部手写特别说明:《设计合同》签订时,物流中心土地由康城物流公司负责征地,遵义康城公司尚未成立。都兴公司为该地块履作的设计成果,均为遵义康城公司实际享有和使用。周彬2014年10月5日。
都兴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承诺人虽为遵义康城公司,但内容提到了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签字人周彬也是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合同签订后,都兴公司依约完成相关设计内容后交付相应的设计成果。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出具了收条,分别载明收到了都兴公司正安物流中心1#、2#、3#楼及地下室施工图(建筑、结构)各2份、正安物流中心1#-3#住宅楼及地下室全套(建、结、水、电、通)施工图各贰份;1#-3#楼节能报告各贰份、结构计算书各壹份、正安物流中心方案文本5份及电子档光盘一张、正安物流中心工程项目1#、2#信息楼、物资商贸楼01的施工图蓝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各贰份及节能报告2份、正安物流中心工程项目1#、2#信息楼、物资商贸楼01施工图蓝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各捌份。
2016年10月18日,都兴公司向遵义康城公司发出《关于“正安物流中心”项目设计费付款通知函》,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1786466元。该函件的每页均手写添加:设计费计算内容和金额属实。周彬2016年11月3日。
2018年12月17日,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遵义康城物流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正安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康城物流公司、遵义康城公司、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关于正安物流中心(汪家田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债务进行了初步核查统计。据核查:2017年8月,都兴公司向本局报送了债权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催收函件等资料。经统计,应支付给都兴公司设计及更改设计费用合计:2302465元,已付516000元,欠付1786465元(未测算扣除设计后续服务费用)。经办人:徐刚。尾部加盖了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印章。
另查明,周彬原为遵义康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都兴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设计资质,其与康城物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根据都兴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案涉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已经审查通过,达到了二次付费的条件。
根据2014年10月5日遵义康城公司向都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的“康城物流公司在《正安物流中心项目设计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遵义康城公司及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享有及履行”,该承诺视为遵义康城公司自愿享有和履行康城物流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故都兴公司有权向遵义康城公司主张设计费。
关于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该承诺书虽然载明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享有及履行设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落款处仅有遵义康城公司,且签字人周彬也仅为当时遵义康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人也未显示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其次,即使认定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是承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作为遵义康城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总公司承担。故对都兴公司要求遵义康城正安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计费的具体金额,都兴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遵义康城公司发出的设计费付款通知函中提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1786466元。遵义康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彬也在该函件的上载明设计费计算内容和金额属实,落款时间2016年11月3日。结合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遵义康城物流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内容:“经统计,应支付该都兴公司设计及更改设计费用合计:2302465元,已付516000元,欠付1786465元(未测算扣除涉及后续服务费用)”,本院对都兴公司主张遵义康城公司支付设计费1786465元予以确认。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双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约金。都兴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月息2%的请求,本院予以主张。本案中,遵义康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彬于2016年11月3日对欠付都兴公司的设计费金额予以了确认,在此之后也未进行付款,构成了违约。故对都兴公司主张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786465元;
二、被告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8646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0元,由被告遵义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
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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