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329号
申请人: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52901A,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滨河路5号小市口胡同4号1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尹筱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杨立群,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0633918704,住所地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梅小琴,总经理。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57321.5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投保诉讼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7321.55元。
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建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