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民初9176号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E1座6层634室。
法定代表人:尹筱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鲁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四层40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磊公司)与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道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三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金鲁铭,被告至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至道公司向三磊公司支付设计费220万元;2.判令至道公司以9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1%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至道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三磊公司和至道公司签订《北京房山西潞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至道公司委托三磊公司为房山西潞项目的设计单位,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报批报建设计配合、施工配合及销售附图绘制工作,合同价款暂定5 586 899.6元。《设计合同》第八章第1.2条约定,至道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设计费的0.01%向三磊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6月,三磊公司和至道公司签订《北京房山西潞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因至道公司就本项目部分内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三磊公司依据至道公司的指示及时修改设计成果,并向至道公司提交了全部修改设计成果,至道公司认可收到前述设计成果。《补充协议》项下至道公司应向三磊公司支付设计费合计76万元。2019年10月,三磊公司和至道公司再次签订《北京房山西潞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三磊公司根据至道公司最新提供的通过方案专家会的方案设计文件重新进行方案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并配合至道公司进行多规合一等相关报批报建工作,双方确认该部分协议价格为17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三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至道公司提供了各阶段设计成果,配合完成了各项工作,并得到至道公司的确认。截至起诉时,至道公司尚欠相应合同价款220万元。
至道公司辩称,不同意三磊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设计合同约定,三磊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前期配合及方案完善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相关报批报建设计配合阶段、施工配合阶段、销售附图绘制阶段共六个阶段。目前三磊公司只进行到施工图阶段,三磊公司虽然向至道公司提供了施工图,但施工图并未通过会审,后面三个阶段的工作因政府部门的原因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完成。三磊公司只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无权主张全部工作量的设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至道公司(甲方)与三磊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合同》,至道公司委托三磊公司完成北京房山西潞项目(即房山区西潞街道FS00-LX06-0081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报批报建设计配合、施工配合及销售附图绘制工作。《设计合同》对设计内容的约定为:乙方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及配合工作,各阶段设计工作的完成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甲方的书面确认为准,具体设计内容包括:本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设计,本项目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本项目的规划方案报批图设计,规划及建筑单体各专业初步设计及报批图,规划及建筑单体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本项目的室外综合管网设计,各阶段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及复核工作、配合甲方完成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所有相关上会报批、报建、报审工作,完成适老化设计,完成装配式建筑拆分图设计并配合专业厂家完成深化设计,完成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并赔偿甲方完成绿色建筑三星级认证;配合甲方提供BIM设计相关基础文件及交底工作,完成“高标准商品住宅”设计,配合甲方完成红线范围内的各单体的栏杆、雨篷、钢结构等二次深化设计,本项目范围内的其他设计工作的配合,施工配合阶段完成各项设计变更,工程竣工后,乙方协助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设计合同》对设计进度的约定为:乙方须于2017年5月7日前提交全套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于2017年6月10日前提交全套初步设计文件,于2017年7月15日前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销售合同附图设计在满足甲方销售节点的前提下另行协商,施工配合阶段在满足甲方项目发展进度前提下另行协商。《设计合同》对设计费用的约定为:合同设计费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取,设计费综合单价69元/㎡,建筑面积80 969.56㎡,合同总额暂定5 586 899.6元,实际总设计费最终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甲方向乙方支付阶段设计费前,乙方需提供等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的付款节奏为: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占比15%)838 034.85元,在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并经规划部门审定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 117 379.8元(方案设计阶段,占比20%),在设计人提交全部报规证图纸并经规划部门审定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838 034.85元(初步设计阶段,占比15%),设计人提交全部施工图图纸并经甲方审定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 396 724.75元(施工图设计阶段,占比25%),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838 034.85元(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阶段,占比15%),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58 689.9元(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占比10%);合同履行后定金自动抵作设计费,计入第一阶段设计费,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索回定金,若乙方在方案设计审批前不履行合同,则双倍偿还全部定金;修改设计、补充设计在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设计,由乙方负责,在乙方执行设计服务期间,甲方如有较小修改设计、变更设计,乙方将不另行收费,甲方如有重大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应立即签订补充协议,费用另计,乙方应在双方已达成初步共识后及时安排变更设计,不得影响设计周期。《设计合同》对甲方违约责任及赔偿的约定为: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设计费的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该阶段设计费数额为上限。《设计合同》对合同时间、停建、缓建、终止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或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自动失效;若甲方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项目作停建论,项目停建后,甲方须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接到无期限停止工作书面通知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启动项目,此项目作停建论,本合同终止。《设计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三磊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工作。至道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三磊公司支付838 034.85元,于2018年4月19日支付1 117 379.8元,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838 034.85元。
2019年6月,至道公司(甲方)与三磊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就本项目部分内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乙方依据甲方指示及时修改了设计内容,并向甲方提交了全部的修改设计成果,甲方收到并认可了前述设计成果;3号楼、5号楼的修改时间为2017年7月4日,设计成果达到报方案复函深度,修改设计费为94 123元;地下商业的修改时间为2017年9月7日,设计成果达到报方案复函深度,修改设计费为558 367元;2号楼修改时间为2018年3月7日,设计成果达到报方案复函深度,修改设计费为26 376元;超低能耗修改时间为2018年3月,设计成果达到报规证图纸深度,修改设计费为122 475元;以上修改设计费合计为801 341元,双方协商后调整为760 000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的付款计划向乙方支付修改设计费760 00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协议》还约定未尽事宜依照原合同执行。
2019年10月,至道公司(甲方)与三磊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双方对项目地下部分重新设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合同中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地下部分根据甲方最新提供的通过方案专家会的方案设计文件重新进行方案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并配合甲方进行多规合一等相关报批报建工作,原合同中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地上部分不再重新设计;本补充协议价格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4万元,甲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4万元,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图纸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单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7万元。《补充协议二》还约定未尽事宜依照原合同执行。
至道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三磊公司开具票面分别为76万元和21万元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11日,至道公司到期拒付。至道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三磊公司支付160万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30万元。三磊公司已向至道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5 663 44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磊公司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协商,将《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第五阶段,即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阶段的设计费由838 034.85元变更为413 275.25元;2019年11月12日的76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系针对《补充协议》的付款;2019年12月25日的160万元包括《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第四阶段,即提交全部施工图图纸并经甲方审定合格阶段的1 396 724.75元和第五阶段,即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阶段的203 275.25元;2019年11月12日的21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系针对《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第五阶段,即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阶段的剩余款项;2020年1月22日的30万元系针对《补充协议二》支付的部分定金。至道公司认可双方曾口头协商对该阶段的设计费用进行了调整,但称其不能确定调整金额,每笔付款金额是由三磊公司提出,双方协商后确定。
另查明,至道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取得房山区西潞街道FS00-LX06-0081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施[房]建字0034号、[2018]施[房]建字0035号、[2018]施[房]建字0036号)。依据前述施工许可证,案涉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4 333平方米。取得施工许可后,至道公司开始进行案涉项目的施工。
针对至道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三磊公司进行了相应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给至道公司,至道公司进行了报批报建工作。2020年3月19日,至道公司向三磊公司发送“多规合一”审批的批复。其中,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规自委)2020年3月18日《关于房山区西潞街道FS00-LX06-0081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的函》(京规自(房)综审函[2020]0021号),意见为:本项目用地性质为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1),建设用地面积15 223.59平方米,该项目已于2018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规土(房)建字0005号、2018规土(房)建字0019号、2018规土(房)建字0018号),现你单位提出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项目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商业及配套,总建筑面积64 594.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3 083.9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1 510.82平方米),建筑高度55米,建筑层数18/-3,绿地率30%,停车泊位541辆,居住户数350户,居住人口858人。经与市国家安全局、区住建委、区人防办、区园林绿化局会商,同意你单位按此版方案进行建设,你单位请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申请公函(含腾退用地/拆除现状建筑承诺书)和设计文件图纸,向房山区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至道公司还同时向三磊公司发送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山人防办)2020年3月16日《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意见书》(2020(DGHY)京防(房)工准字0009号),显示:同意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房山园林局)2020年3月16日《关于“多规合一”房山区西潞街道FS00-LX06-0081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项目用地项目的会商意见》,会商意见为同意。2020年7月17日,至道公司确认接收了三磊公司提交的房山西潞项目方案至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成果,包括报多规平台蓝图1份,报园林绿地布置总图蓝图1份。2020年7月31日,至道公司再次向三磊公司发送“多规合一”审批的批复。其中,房山规自委2020年7月24日《关于房山区西潞街道FS00-LX06-0081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的函》(京规自(房)综审函[2020]0035号),显示:2020年3月,你单位提出需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经会商研究,我分局核发了会商意见(京规自(房)综审函[2020]0021号),现你单位因图纸深化等原因设计方案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后项目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商业及配套,总建筑面积64 137.8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2 62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1 510.82平方米),绿地率30%,停车泊位540辆,居住户数350户,居住人口858人。经与市国家安全局、区住建委、区人防办、区园林绿化局会商,同意你单位按此版方案进行建设,你单位请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申请公函(含腾退用地/拆除现状建筑承诺书)和设计文件图纸,向房山区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至道公司还同时发送了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23日的会商意见和房山园林局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17日,房山人防办2020年月24日会商意见(2020(DGHY)京防(房)工准字0024号),均显示同意。
取得前述会商同意意见后,至道公司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再要求三磊公司修改设计文件。对于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因,至道公司称是基于对整个项目的综合考虑,但其未进一步明确具体原因,也未就此提供证据。至道公司称,案涉工程项目由于政府规划原因已经停建,且无法重新启动,已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本案诉讼中,三磊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至道公司的银行存款2 281 99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本院作出(2021)京0111民初9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至道公司的银行存款2 281 993元。
本院认为,至道公司与三磊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三磊公司要求至道公司给付设计费用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道公司主张未达到相应的付款节点,双方争议焦点是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对于《设计合同》和《补充协议》。依据查明的事实,在三磊公司履行《设计合同》的过程中,至道公司提出了设计变更要求,三磊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间对原设计进行了修改,并将成果交付给至道公司,设计方案和图纸等经规划部门审定合格后,至道公司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2018年7月1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已开始施工。至道公司主张,合同未履行到《设计合同》付款节奏的第五阶段即施工图审查及图纸会审完成阶段。因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在至道公司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至道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至道公司虽主张未至相应付款条件,但其支付的设计费已超过了《设计合同》第四阶段,也作出了支付《补充协议》修改设计费的表示,至道公司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此,至道公司应向三磊公司支付至《设计合同》付款节奏第五阶段的设计费和《补充协议》项下相应的修改设计费。《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固定综合单价,面积以规划许可证为准。在规划许可证面积大于《设计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下,三磊公司以《设计合同》约定面积主张设计费,本院不持异议。三磊公司主张至道公司已支付了第一阶段的838 034.85元、第二阶段的1 117 379.8元、第三阶段的838 034.85元、第四阶段的1 396 724.75元,并提供相应银行交易信息予以佐证,本院对三磊公司主张的上述付款情况予以确认。三磊公司主张双方口头协商将第五阶段的设计费用由838 034.85元下调至413 275.25元,至道公司认可存在调价的事实但不能明确具体金额,本院依据三磊公司的相关主张确定设计费调整的事实。三磊公司主张2019年12月25日的付款中的203 275.25元为第五阶段付款,本院不持异议。《补充协议》约定,至道公司应按约定的付款计划向三磊公司付款,该协议未另行对付款计划作出约定,依据《补充协议》关于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的约定,本院参照《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确定至道公司应向三磊公司支付《补充协议》项下的设计费68.4万元。至道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的30万元,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付款针对的具体债务,本院确认该付款系针对先到期的债务,即优先抵充《设计合同》第五阶段剩余的21万元设计费债务和《补充协议》项下的9万元的设计费债务。
对于《补充协议二》。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至道公司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再次提出了修改设计的要求,三磊公司依据至道公司的要求重新进行方案深化及施工图设计,交付了设计成果并配合至道公司进行报批报建工作。从相关报批报建工作的开展来看,规划部门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于2020年3月18日同意至道公司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告知其可持相关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针对至道公司再次提出的修改方案,规划部门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于2020年7月24日同意至道公司按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建设,并告知其可持相关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此后,至道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因此不具备进行施工图会审的条件。虽然《补充协议二》约定至道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付20%的设计费,在三磊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单后15个工作日付50%的设计费,但是至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由于三磊公司的原因所致,在三磊公司已向至道公司提交了至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成果,已履行了其相应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相关付款条件应视为因至道公司的阻止而不能成就,进而应视为相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三磊公司主张至道公司应给付《补充协议二》项下至施工图审查阶段的设计费153万元,该主张具有合理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至道公司在已付款的基础上,还应向三磊公司给付设计费212.4万元。
关于三磊公司要求至道公司就未付款部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设计合同》约定,如至道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设计费的0.01%向三磊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该阶段设计费数额为上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均未另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约定合同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的约定。故此,本院参照《设计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项下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至道公司尚欠《补充协议》项下的设计费59.4万元以及《补充协议二》项下的设计费153万元。对于《补充协议》项下设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磊公司主张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至道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事实,本院对三磊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不持异议。对于《补充协议二》项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付款条件的成就系本院基于合同履行情况予以拟制,故此本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确定为三磊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
三磊公司要求至道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2 124 000元;
二、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4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94 000元为上限;以1 53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 530 000元为上限);
三、驳回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528元,由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28元(已交纳),由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桓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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