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9434号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筱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系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鲁铭,系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签订的《沈阳大河DE项目方案设计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044699.49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5、被告支付保全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属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新民事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同一案由,故不能将设计合同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专属管辖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规定,故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为: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系约定管辖,该合同于2020年8月在沈阳市沈北新区签署,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彦艳
人民陪审员  刘广阔
人民陪审员  樊 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