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271号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级法院立案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管辖的规定意见,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工程项目裕湾豪庭二期实际所在地为于洪区平罗街道蒲北中路20号,本案应由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泉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