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4415号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E1座6层634室。
法定代表人:尹筱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贾庄镇开元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磊公司”)与被告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赵越,被告佰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佰泽公司向三磊公司支付欠付的设计费用人民币2553027.20元;2.请求判令佰泽公司以人民币510000元为基础,按万分之二每日的标准,向三磊公司支付从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532270.40元为基础,按万分之二每日的标准,向三磊公司支付从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10756.80元为基础,按万分之二每日的标准,向三磊公司支付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各项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合计为人民币237832.11元);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790859.31元;3.请求判令佰泽公司承担三磊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4.请求判令佰泽公司承担三磊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佰泽公司、三磊公司签订《【济南商河佰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佰泽公司委托三磊公司为济南商河佰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概念规划方案、一期建筑方案及非建设用地景观方案的设计,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3853784元。《设计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还约定,佰泽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按应付但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合同》签订后,三磊公司依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佰泽公司提供了各阶段设计成果,配合佰泽公司完成了各项工作,并得到了佰泽公司的确认与认可。但除2020年9月18日及2020年11月25日佰泽公司向三磊公司支付人民币578067.6元的设计费外,佰泽公司未再向三磊公司支付任何其他设计费用。截止起诉时,佰泽公司尚欠三磊公司《设计合同》相应的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553027.20元。虽经三磊公司多次催告,佰泽公司始终拒绝付款。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磊公司特向法院起诉。
佰泽公司辩称,首先,佰泽公司要求支付的费用中应当扣除105000元,该部分系非建设用地景观方案,因三磊公司的原因没有审计完成,但佰泽公司已经支付了该部分的15%的设计费(70万×15%);其次,三磊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以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起止时间有误,佰泽公司认为应当自三磊公司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最后,三磊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完成了合同中的全部设计内容,否则,佰泽公司可以拒付设计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济***置地有限公司(现佰泽公司)与三磊公司签订《【济南商河佰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佰泽公司委托三磊公司为济南商河佰泽项目的设计单位,负责概念规划、一期建筑方案及非建设用地景观方案工程的设计,合同价款为3853784元,其中概念规划部分合价60万元,景观方案部分合价70万元,一期建筑方案部分合价2553784元。佰泽公司已经支付三部分第一阶段的15%,即578067.6元(3853784元×15%),概念规划部分与一期建筑方案部分剩余阶段的设计费用共计2553027.20元,佰泽公司尚未支付。三磊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4988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合同的履行情况;2.佰泽公司尚欠三磊公司的设计费用数额是多少;3.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约定三个部分,分别为概念规划方案部分、一期130亩地建筑方案部分、非建设用地景观方案部分。三磊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确认函》,由佰泽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唯唯于2020年6月29日签收;《关于商河康泉艺墅一期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成果确认函》,由马唯唯、路强于2020年9月3日签收;“济南商河佰泽项目”微信沟通群聊天记录截图及附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三磊公司提供的各阶段设计成果。佰泽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三磊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佰泽公司尚欠三磊公司的设计费用数额。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三磊公司主张佰泽公司尚欠2553027.20元。
佰泽公司认为,第三部分即非建设用地景观方案部分,因三磊公司没有设计完成,故佰泽公司已经支付的15%的设计费105000元(70万×15%),应当予以扣除。三磊公司认为,根据合同附件六第三条约定,该15%是作为三磊公司开展设计工作的启动资金,付款条件为合同签署后即付,同时景观部分的设计成果是包含在概念规划方案总图下,虽然双方约定分三个部分计价,但该分类是基于设计类型及单价的不同而区分,三磊公司实际已完成包括景观部分在内的概念规划总图设计工作,并得到了佰泽公司的确认,同时该总图也已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因此佰泽公司应当支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开具的合法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含税)总额的15%”,佰泽公司已经收到相关发票,同时,三磊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也包含景观部分的工作成果,佰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故佰泽公司已经支付的该部分第一阶段的设计费,不应予以扣除,对佰泽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佰泽公司尚欠三磊公司设计费2553027.20元。
3.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3%计算,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三磊公司合法合理的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553027.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5302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3%计算);
二、被告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保险费4988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6元,减半收取1456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9563元,由被告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新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