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筱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静,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贾庄镇。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总经理。
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553027.2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4563.00元、保险费498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