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14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分理处的存款14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145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分理处的存款14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