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84某某与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泰州市鼓楼南路293-8(金融服务区**东半区)/div> 法人代表:***。 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住江苏省泰州市南通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