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丹东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04民初1283号
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一十元,免交。保全费四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辉
人民陪审员花薇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