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4民初1685号
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二十元,免交。
审判员付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国俊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