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诚信建筑规划设计院

金乡县诚信建筑规划设计院与金乡如意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乡县诚信建筑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寻霞,院长。
上诉人金乡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乡县诚信建筑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9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乡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号民初933号之一民事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承认双方就金北新城如意嘉园公租房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这两份合同签订的主体、约定的项目均是相同的,在没有相关判决或裁定认定这两份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两份合同进行实体审查,更不能认定这两份合同是不同的合同。2、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审查,不应当进行实体性审查,两份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以约定在先的为准,故本案应依据2014年6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仲裁法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金乡县诚信建筑规划设计院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的是其和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约定: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机构,且事后也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故被上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金乡县,故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进步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