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杰森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6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杰森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5)***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杰森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第2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