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六路2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古塔中路13号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财政局招待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子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肇仲案字第55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肇庆仲裁委员会(2016)肇仲案字第55号裁决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的(2016)粤12执208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