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财 产 保 全 裁 定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6执保24号
关于原告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执行局已经于2018年4月23日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2017)吉2406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吉2406执保24号协助通知书,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接收并解除了被保全人***海工贸有限公司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剩余执行款100000元的冻结,解除保全的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