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6民初1085号之四
原告: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朴相允。
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根
人民陪审员冯万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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