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执字第547-2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振兴,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监理费194400元;2、利息,本金194400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等4868元;5、执行费28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547-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延吉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正恒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潘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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