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通化市正奇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军。
被执行人:通化市正奇药业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福新。
因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正奇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5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执行系统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线下查询也未发现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正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赵兴志
审判员  刘敬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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