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2民初1196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袁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毕学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付设计费149148.5元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计1642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