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民终5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富士街路北屯田西村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浩,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23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谢蔚然,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图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程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设计费1939310.91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审据以认定双方结算费用的依据系没有当事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涉案会议纪要签字人员并不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上诉人的职务行为,签字人员也没有相关授权,会议纪要没有上诉人的盖章,相关人员签字仅仅是为实现和解,参与的商谈,并没有决定权和债权的确认权,该会议纪要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看,双方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被断章取义的从中提取部分项目的面积作为设计费用的直接计算依据,该纪要不能提到双方结算凭证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在被上诉人已经认可计算有误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以未盖章的会议纪要确定结算金额,缺乏依据。且原审判决书已经明确认定双方约定设计费用据实结算的计算方法,而后面又以前述会议纪要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数据作为设计费用计算依据,前后明显矛盾,应以纠正。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一期设计施工费用计算有误,一期项目并无联排、叠拼,被上诉人主张的578平联排、叠拼系售楼处,其规划阶段单价应为20元每平,而非被上诉人主张的40元每平,对此被上诉人自认并同意扣除,但是一审判决却依据会议纪要未予扣除,应当纠正。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出项目二期被上诉人仅出具了地下车库规划阶段的8539.95平方米的设计方案,并未出具施工图,被上诉人虽然坚持施工图已出具,但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计算清单中并无该地下车库面积,因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地下部分施工图已经进行设计,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一审判决却依据未经双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判决上诉人按会议纪要支付设计费,缺乏依据,应当纠正。根据合同据实结算的约定,应当扣除原审多认定的该部分费用102479.4元(8539.95平方米*12元每平方米)。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出,项目三期只应按实际拿地面积计算,其余地块面积因上诉人尚未获取土地,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在上诉人根本没有拿地的情况下,付款条件尚未满足,上诉人根本不应支付设计费。同时,被上诉人亦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扩初设计等义务,其设计方案不能使用,不应收取设计费。对此被上诉人并未给予合理解释,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扩初设计等义务。在被上诉人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且上诉人仅实际获取23亩土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设计费没有依据,应予纠正。此外,上诉人项目一期16号楼并未开工,按合同约定尚未达到80%的付款节点,故根据合同约定只能支付至上一节点的比例60%,故应当扣除原审多认定的20%的设计费用276797.67元(具体算法为:1383988.08元*20%)。退一步讲至少应当扣除16号楼规划所占面积所对应的多认定的设计费用,15398.23元(16号楼面积6415.93平方米*12元每平方米*20%)。
虹图设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于案涉项目一期、二期的设计费尾款20%未予支持欠妥,答辩人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但一审判决对于其他应付款的计算是正确的。本案双方之间的核心证据即为答辩人提起一审诉讼后,双方代表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关于恒信集团与虹图设计所涉项目沟通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系双方针对长期合作以来各个项目履行情况的梳理,纪要中反映的设计工作完成情况是一种客观事实。上诉人的代表系上诉人公司所在的恒信集团设计研发中心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集团公司各个项目的设计工作沟通和审核确认,作为双方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被上诉人联系沟通设计工作的对接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最为了解。针对案涉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费,一审判决本来就全部按单价20元计算,并没有计算错误。针对案涉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费中的地下车库面积争议部分,答辩人提交的计算清单中含地下车库面积,且双方会议纪要中对于二期施工图的设计总额费用并无异议,仅仅对于付款进度持不同意见。那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二期施工图的设计费用自然是有理有据的,且在此情况下,若上诉人对于面积和费用有异议,举证责任也在于被答辩人而不是答辩人。针对案涉项目三期方案设计费。扩初设计并非方案阶段的设计内容,答辩人已经完成了三期方案设计内容,一审时为此举证的《会议纪要》和《三期方案设计的文本签收单》可证实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提交了第三期的方案设计成果,文本签收单中明确注明了项目名称为“春风江南三期方案设计”,内容包含了规划篇和建筑篇。设计图纸是一种复杂的智力成果,不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拿地或未拿地等原因就能否定答辩人的设计成果价值。事实上,被答辩人在本案起诉前就已将案涉项目三期的施工图设计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院设计,故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了终止合同的合意,而三期部分项目也已经开工建设。那么,第一,拿地与否并非答辩人可以决定,部分尚未拿地也并非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提供了设计方案,智力成果价值已经产生,不能因此影响对虹图设计公司的设计费支付;第二,被答辩人在拿着答辩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院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答辩人永远也达不到双方原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的实现,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酌情将第三期的方案设计费仅按60%计算,相对较为合理。答辩人虽觉不足,但本着早日解决双方纠纷的态度,对此表示接受,不再提出上诉。关于会议纪要签字人员的身份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自认工作人员与上诉人的关系,可认定其为职务行为,且会议纪要中被一审判决采纳的内容仅仅为涉案项目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并不是在场确定与否的认定。原审判决中第四页第四行与后面是不矛盾的,所描述的面积及计算方法均是吻合的。一期16号楼至今开工与否我方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上诉人不应当将涉案项目以单独楼栋单列计算设计费用的方式,来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仅仅在涉案项目需要分期开发的情况下设计费用可以分期计算,否则上诉人还可以单独的楼层建筑进度情况肢解计算设计费用是不合理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工程量才是双方据实结算的基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虹图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程置业公司向虹图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8636715.2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863671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鸿程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30日,鸿程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虹图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位于××南里(后更名为春风江南)地块项目的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总图、规划方案、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单体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初步设计和全套(各专业,包括附属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构筑物、设备用房及各种配套设施等)施工图;室外综合管线:包括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给水管线、采暖管线、强电管线、弱电管线、消防管线等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内容分为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竣工配合阶段。设计费用包括:方案阶段费用构成:普通住宅及配套/幼儿园、售楼处、商业及公建(含地下)总建筑面积490000㎡,费率20元/㎡,估算设计费9800000元;排屋、叠排(含地下)总建筑面积10000㎡,费率40元/㎡,估算设计费400000元;合计总建筑面积500000㎡,估算设计费10200000元。施工图阶段费用构成:住宅及配套(含地下)466000㎡,费率12元/㎡,估算设计费5592000元;排屋、叠排(含地下)总建筑面积10000㎡,费率28元/㎡,估算设计费280000元;幼儿园、售楼处、商业及公建总建筑面24000㎡,费率16元/㎡,估算设计费384000元,估算设计费合计6256000元;本合同设计范围不包括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小区智能华设计、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为暂估,依据国家现行面积计算办法据施工图面积据实结算,不计复制率,设计费单价保持不变,最终据实际施工图面积据实结算。方案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甲方收到总平面规划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甲方收到单体方案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甲方收到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批复文件7日内支付方案阶段余款。施工图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因甲方原因付款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设计费,延期支付设计费应按天增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2%。合同同时对设计质量、双方职责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虹图设计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一期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二期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三期的方案设计。其中一期方案设计费为2302793.40元(115139.67㎡×2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383988.08元(114561.66㎡×12元/㎡+578.01㎡×16元/㎡);二期方案设计费为1695363.2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048214.48元;三期方案虹图设计公司按354550.74㎡设计,并已提交鸿程置业公司,后鸿程置业公司实际获得审批的土地面积为15749㎡,设计费为314980元(15749㎡×20元/㎡),其余未获审批部分鸿程置业公司应支付设计费4065620.88元[(354550.74㎡-15749㎡)×20元/㎡×60%],以上鸿程置业公司应向虹图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0810960.04元(2302793.40元+1383988.08元+1695363.20元+1048214.48元+314980元+4065620.88元),鸿程置业公司于2017年12月支付设计费2040000元,2018年3月支付2074055元,2018年5月支付789100元,合计支付4903155元,现尚欠虹图设计公司设计费5907805.04元未付。
2020年7月9日,恒信集团设计研发中心副总经理郑键,设计研发中心员工潘海生、于祥勇,恒信集团鲁西区域员工丁琦,与虹图设计公司执行总经理王方,运营中心员工张迪荟、冯波、杨怡,双方进行沟通并形成《关于恒信集团与虹图设计所涉项目沟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项目情况:寿光恒信·春风江南(原项目名××南里),规划方案+施工图。已完设计工作:一期方案+施工图、二期方案+施工图,三期方案已提交,其中一部分(约23亩已获批)。双方未就本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见如下:1)恒信:一期:方案按10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2314353.6元)、施工图先支付80%(总计应付1390924.2×80%=1112739.36元),附条件结算,20%费用1390924.2×20%=278184.84元等后期服务和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二期:方案按10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1695363.2元)、施工图先支付80%(总计应付1048214.48×80%=838571.584元),附条件结算,20%费用1048214.48×20%=209642.896元等后期服务和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三期:方案按拿地部分100%结算,且按补充协议单价14.8元/㎡结算支付(总计应付651686.33元),未拿地部分2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4595664.6×20%=919132.90元)。2)虹图:一期:方案按100%结算(总计应付2314353.6元)、施工图按100%结算(总计应付1390924.2元),付款方式可议;二期:方案按100%结算(总计应付1695363.2元,施工图按100%结算(总计应付1390924.2元),付款方式可议;三期:方案按整个北地块(354550.74平方米)100%结算,且按原合同价单价20元/㎡结算支付(总计应付7091014.8元),付款方式可议。如能成功调解,则愿意“方案按拿地部分10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839788.8元),未拿地8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6251226元×80%=5000980.8元)。应付设计费用13539870.28元,已付设计费用4903155元,仍需支付设计费用8636725.28元。双方就此项目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虹图设计公司、鸿程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虹图设计公司作为工程设计人,已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施工,故鸿程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本案虹图设计公司为鸿程置业公司完成的是案涉项目一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二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三期的方案设计,对此双方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鸿程置业公司应支付虹图设计公司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关于部分设计面积及应付款金额,双方已在会议纪要中商定,鸿程置业公司认为虹图设计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未加盖印章,不能以会议纪要中确认的金额来计算设计费。法院认为,对于虹图设计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鸿程置业公司认可系恒信集团相关人员代表其与虹图设计公司进行的商谈,与会人员已在会议纪要中签名认可,故在鸿程置业公司未有反证提交或双方另行商定变更的情形下,该会议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一期的方案设计费,虹图设计公司主张设计面积为115139.67㎡,鸿程置业公司主张设计面积为111737.05㎡,均少于会议纪要中载明的面积115717.68㎡,虹图设计公司提交的一期方案总平面图中载明的面积为115139.67㎡,故法院结合会议纪要及平面图,确认虹图设计公司一期的方案设计面积为115139.67㎡,设计费单价为20元/㎡,设计费为2302793.40元(115139.67㎡×20元/㎡);虹图设计公司、鸿程置业公司双方对一期施工图设计费1383988.08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二期方案设计费用1695363.20元,虹图设计公司、鸿程置业公司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对于二期施工图设计费用,鸿程置业公司主张应扣除虹图设计公司未出施工图车库面积的设计费用102472.20元(8539.35㎡×12元/㎡),因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二期施工图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用已经确认,鸿程置业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故法院按会议纪要确认为1048214.48元。对于一期、二期的方案设计费用,已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鸿程置业公司应全额支付,对于施工图设计费用,因合同约定“施工图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现案涉一期工程仅有部分楼房交付,尚有部分在建设中,二期均在建设中,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虹图设计公司、鸿程置业公司在庭审中虽均同意终止案涉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设计费用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鸿程置业公司应支付虹图设计公司一期施工图设计费1107190.46元(1383988.08元×80%),二期施工图设计费838571.58元(1048214.48元×80%),其余设计费用待付款条件成就时虹图设计公司可另行主张。对于三期方案设计费用,鸿程置业公司主张经双方协商单价变更为14.8元/㎡,虹图设计公司不予认可,因鸿程置业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未有虹图设计公司方签字或盖章,故不能认定双方已协议变更,对于单价法院按双方合同约定确认为20元/㎡;对于设计面积,虹图设计公司主张按平面图面积即总设计面积354550.74㎡计算,鸿程置业公司辩称应按实际获得审批的土地面积15749㎡计算,依据鸿程置业公司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不动产产权证书,可以认定三期鸿程置业公司实际获得土地15749㎡,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法院认定已获审批的土地方案设计费鸿程置业公司应全额支付,即为314980元(15749㎡×20元/㎡),对于未获审批土地的设计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方案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甲方收到总平面规划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甲方收到单体方案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甲方收到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批复文件7日内支付方案阶段余款。”,虹图设计公司已向鸿程置业公司交付了三期整个地块的方案设计,鸿程置业公司已经报批,至于土地未获全部审批并非虹图设计公司原因造成,故鸿程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60%,应为4065620.88元[(354550.74㎡-15749㎡)×20元/㎡×60%]。综上,鸿程置业公司应支付虹图设计公司设计费10810960.04元,扣减已支付的4903155元,尚应支付5907805.04元。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虹图设计公司主张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鸿程置业公司庭审中请求予以减少。因虹图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因鸿程置业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认定其实际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法院以虹图设计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鸿程置业公司以5907805.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5907805.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07805.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9元,减半收取计18064.50元,由虹图设计公司负担5707.5元,鸿程置业公司负担123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鸿程置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鸿程置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工程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的16号楼建设规模总面积为6415.93平方米)电子图片及复印件一份、16号楼规划用地现场图片一份(2021.9.4拍摄)、涉案工程包括16号楼在内的平面图电子图片及打印件一份,主张16号楼至今尚未开工,根据双方合同第14页5.3约定一期施工图仅仅达到了60%的支付比例节点,16号楼作为一期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实际开工后15日内才能达到另外20%的施工图设计费用,但至今应当扣除原审多认定的20%的费用。2、山东省方圆经纬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二期车库审查意见电子图片及打印件一份,主张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交付二期车位8539.95平方米施工图设计成果。上诉人无奈为推进工程的正常进展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前述车位,因此根据双方据实际工程成果结算的约定,被上诉人未提供该面积车位的施工图,应当扣除相应的费用102479.4元。经质证,被上诉人虹图设计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即使证据是真实的,对证明目的存在异议,按照双方合同第14页5.3条约定上诉人应当于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20%的设计费用,下面说明中指出本项目分期设计,按此比例相应分期支付,该16号楼属于涉案项目一期,只要是项目一期已经开工,上诉人就应当支付一期施工图设计费用的20%,并不是分楼栋支付。对证据2真实性不能确认,即使证据是真实的,对证明目的存在异议,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交了二期施工图的全部设计文件,在双方会议纪要内容中对二期方案加施工图设计工作已经完成的事实予以认可,体现在春风江南项目情况介绍中,如果上诉人另行委托了其他设计院进行了重复设计工作,也与被上诉人无关,也不影响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虹图设计公司、鸿程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规定,合法有效。虹图设计公司作为工程设计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施工,鸿程置业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本案虹图设计公司为鸿程置业公司完成的是案涉项目一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二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三期的方案设计,对此双方均无争议,予以确认。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鸿程置业公司应支付虹图设计公司设计费用的计算。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计算设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计算设计费用存在错误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虹图设计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未加盖印章,不能以会议纪要中确认的金额来计算设计费。因虹图设计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鸿程置业公司认可系恒信集团相关人员代表其与虹图设计公司进行的商谈,与会人员已在会议纪要中签名认可,故在鸿程置业公司未有反证提交或双方另行商定变更的情形下,一审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无不当。关于二期方案设计费,双方均无异议,鸿程置业公司主张应扣除虹图设计公司未出施工图车库面积的设计费用,但因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二期施工图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用已经确认,鸿程置业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故一审法院按会议纪要确认该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8元,由上诉人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海玲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