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4503号

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与D施家花园23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0423151XP。

法定代表人:谢蔚然,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富士街路北屯田西村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7467XK。

法定代表人: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图设计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陆晶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图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739159.8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739159.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被告就位于潍坊市寿光“恒信·圣城一品”(后更名为“城市之光”)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该项目的方案+施工图委托原告设计,并对设计报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自接受委托后,按被告要求开展设计工作,继完成案涉项目一期、二期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后,又先后完成了一期、二期的单体扩初方案设计,设计总建筑面积为130217.33㎡。其中一期单体方案于2018年5月10日获批,取得寿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370783201800291-2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期单体方案于2018年10月16日获批,取得寿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3707832018005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擅自将案涉项目的施工图阶段另行委托第三人设计,原告仅承担案涉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原告认为,原告受托的方案设计阶段工作早已完成并取得相应批复文件,案涉项目也已开工许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方案设计费用,以实际设计建筑面积×设计单价计为:130217.33㎡×20元/㎡=2604346.6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案涉项目的设计费总计为1865186.79元(分别为2018年1月支付50万元,2018年4月支付100万元,2019年4月支付365186.79元),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为739159.81元。现因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鸿程置业公司辩称,双方就该项目设计费地下部分的结算单价应为2.5元/㎡,因此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请的欠款数额,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5日,鸿程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虹图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位于寿光市恒信·圣城一品(后更名为恒信·城市之光)地块项目的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总图施工图设计;单体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初步设计和全套(各专业,包括附属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构筑物、设备用房及各种配套设施等)施工图;室外综合管线:包括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给水管线、采暖管线、强电管线、弱电管线、消防管线等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包括:方案阶段费用构成:普通住宅及配套/幼儿园、售楼处、商业及公建(含地下)总建筑面积12500㎡,费率20元/㎡,估算设计费2500000元;施工图阶段费用构成:住宅及配套(含地下)115600㎡,费率12元/㎡,估算设计费1387200元;售楼处、商业及公建总建筑面积9400㎡,费率16元/㎡,估算设计费150400元;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为暂估,依据国家现行面积计算办法据施工图面积据实结算,不计复制率,设计费单价保持不变,最终据实际施工图面积据实结算。方案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甲方收到总平面规划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甲方收到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批复文件7日内支付方案阶段余款。施工图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因甲方原因付款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设计费,延期支付设计费应按天增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2%。合同同时对设计工作内容、双方职责、设计质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一期、二期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及单体扩初方案设计,其中一期单体方案于2018年5月10日取得寿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370783201800291-2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期单体方案于2018年10月16日取得寿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3707832018005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被告将案涉项目的施工图阶段交由他人设计,案涉项目现早已开工。原告设计的总建筑面积为130217.33㎡,设计费合计2604346.60元,被告于2018年1月支付500000元,2018年4月支付1000000元,2019年4月支付365186.79元,共计付款1865186.79元,现尚欠739159.81元未付。

2020年7月9日,恒信集团设计研发中心副总经理郑键,设计研发中心员工潘海生、于祥勇,恒信集团鲁西区域员工丁琦,与虹图设计公司执行总经理王方,运营中心员工张迪荟、冯波、杨怡,双方进行沟通并形成《关于恒信集团与虹图设计所涉项目沟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就涉案工程设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恒信•圣城一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付设计费用2604346.60元,已付设计费用1865186.79元,仍需支付739159.81元。本案被告鸿程置业公司系恒信集团的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工程设计人,已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施工,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对于设计费用,被告辩称工程地下部分的设计费应按2.5元/㎡计算,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费率为2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此进行了变更,且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载明了被告所欠原告的设计费用数额,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尚欠设计费数额739159.81元予以确认;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以739159.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庭审中请求予以减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认定其实际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被告以739159.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739159.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9159.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2元,减半收取计5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