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4502号

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与D施家花园23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0423151XP。

法定代表人:谢蔚然,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富士街路北屯田西村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7467XK。

法定代表人: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言,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图设计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陆晶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图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636715.2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863671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就位于潍坊市寿光“恒信绿城•江南里”(后更名为“春风江南”)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该项目的方案+施工图委托原告设计,并对设计报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自接受委托后,按被告要求开展设计工作,先后完成了案涉项目的一期(方案+施工图)、二期(方案+施工图)、三期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方案批复和施工图图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严重滞后,目前被告也已将案涉项目第三期的施工图阶段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院进行设计,但原告出于善意仍对案涉项目予以设计配合。原告认为,原告尽职履行了设计人应尽的所有义务,即便是在被告多次违约的情形下,仍予以设计配合。原告为案涉项目所付出的设计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对价,但被告屡次未能按约定进度付款,现原告主张设计成果对应的全部设计费13539870.28元,减去已付款4903155元,被告仍应支付8636715.28元。现因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鸿程置业公司辩称,1.本案双方对设计面积存有争议,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一期规划方案设计中连排别墅的面积,同时原告在施工图面积计算中将项目并没有实际进行出图的车库面积计算到诉讼标的额中,应当扣除;2.双方单价不一致,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项目单价为14.8元/㎡,并非原告主张的单价;3.施工图目前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原告按100%主张施工图款项没有依据;4.被告在项目三期实际只获得了23亩土地,因此应该按照被告三期实际获得的土地面积计算设计费,且原告项目三期也没有提供完整的设计服务;5.原告在案涉项目的设计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业主向被告主张退还所交纳的地下室款项,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该损失应当予以扣除。6.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鸿程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虹图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位于××南里(后更名为春风江南)地块项目的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总图、规划方案、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单体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初步设计和全套(各专业,包括附属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构筑物、设备用房及各种配套设施等)施工图;室外综合管线:包括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给水管线、采暖管线、强电管线、弱电管线、消防管线等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内容分为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竣工配合阶段。设计费用包括:方案阶段费用构成:普通住宅及配套/幼儿园、售楼处、商业及公建(含地下)总建筑面积490000㎡,费率20元/㎡,估算设计费9800000元;排屋、叠排(含地下)总建筑面积10000㎡,费率40元/㎡,估算设计费400000元;合计总建筑面积500000㎡,估算设计费10200000元。施工图阶段费用构成:住宅及配套(含地下)466000㎡,费率12元/㎡,估算设计费5592000元;排屋、叠排(含地下)总建筑面积10000㎡,费率28元/㎡,估算设计费280000元;幼儿园、售楼处、商业及公建总建筑面24000㎡,费率16元/㎡,估算设计费384000元,估算设计费合计6256000元;本合同设计范围不包括室内二次精装修设计、小区智能华设计、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为暂估,依据国家现行面积计算办法据施工图面积据实结算,不计复制率,设计费单价保持不变,最终据实际施工图面积据实结算。方案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甲方收到总平面规划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甲方收到单体方案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甲方收到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批复文件7日内支付方案阶段余款。施工图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因甲方原因付款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设计费,延期支付设计费应按天增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2%。合同同时对设计质量、双方职责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一期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二期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三期的方案设计。其中一期方案设计费为2302793.40元(115139.67㎡×2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383988.08元(114561.66㎡×12元/㎡+578.01㎡×16元/㎡);二期方案设计费为1695363.2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1048214.48元;三期方案原告按354550.74㎡设计,并已提交被告,后被告实际获得审批的土地面积为15749㎡,设计费为314980元(15749㎡×20元/㎡),其余未获审批部分被告应支付设计费4065620.88元[(354550.74㎡-15749㎡)×20元/㎡×60%],以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810960.04元(2302793.40元+1383988.08元+1695363.20元+1048214.48元+314980元+4065620.88元),被告于2017年12月支付设计费2040000元,2018年3月支付2074055元,2018年5月支付789100元,合计支付4903155元,现尚欠原告设计费5907805.04元未付。

2020年7月9日,恒信集团设计研发中心副总经理郑键,设计研发中心员工潘海生、于祥勇,恒信集团鲁西区域员工丁琦,与虹图设计公司执行总经理王方,运营中心员工张迪荟、冯波、杨怡,双方进行沟通并形成《关于恒信集团与虹图设计所涉项目沟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项目情况:寿光恒信·春风江南(原项目名××南里),规划方案+施工图。已完设计工作:一期方案+施工图、二期方案+施工图,三期方案已提交,其中一部分(约23亩已获批)。双方未就本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见如下:1)恒信:一期:方案按10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2314353.6元)、施工图先支付80%(总计应付1390924.2×80%=1112739.36元),附条件结算,20%费用1390924.2×20%=278184.84元等后期服务和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二期:方案按10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1695363.2元)、施工图先支付80%(总计应付1048214.48×80%=838571.584元),附条件结算,20%费用1048214.48×20%=209642.896元等后期服务和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三期:方案按拿地部分100%结算,且按补充协议单价14.8元/㎡结算支付(总计应付651686.33元),未拿地部分2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4595664.6×20%=919132.90元)。2)虹图:一期:方案按100%结算(总计应付2314353.6元)、施工图按100%结算(总计应付1390924.2元),付款方式可议;二期:方案按100%结算(总计应付1695363.2元,施工图按100%结算(总计应付1390924.2元),付款方式可议;三期:方案按整个北地块(354550.74平方米)100%结算,且按原合同价单价20元/㎡结算支付(总计应付7091014.8元),付款方式可议。如能成功调解,则愿意“方案按拿地部分10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839788.8元),未拿地80%结算支付(总计应付6251226元×80%=5000980.8元)。应付设计费用13539870.28元,已付设计费用4903155元,仍需支付设计费用8636725.28元。双方就此项目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工程设计人,已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施工,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本案原告为被告完成的是案涉项目一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二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三期的方案设计,对此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关于部分设计面积及应付款金额,双方已在会议纪要中商定,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未加盖印章,不能以会议纪要中确认的金额来计算设计费。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被告认可系恒信集团相关人员代表其与原告进行的商谈,与会人员已在会议纪要中签名认可,故在被告未有反证提交或双方另行商定变更的情形下,该会议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一期的方案设计费,原告主张设计面积为115139.67㎡,被告主张设计面积为111737.05㎡,均少于会议纪要中载明的面积115717.68㎡,原告提交的一期方案总平面图中载明的面积为115139.67㎡,故本院结合会议纪要及平面图,确认原告一期的方案设计面积为115139.67㎡,设计费单价为20元/㎡,设计费为2302793.40元(115139.67㎡×20元/㎡);原被告双方对一期施工图设计费1383988.0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二期方案设计费用1695363.2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二期施工图设计费用,被告主张应扣除原告未出施工图车库面积的设计费用102472.20元(8539.35㎡×12元/㎡),因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二期施工图设计面积及设计费用已经确认,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故本院按会议纪要确认为1048214.48元。对于一期、二期的方案设计费用,已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全额支付,对于施工图设计费用,因合同约定“施工图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项目开工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现案涉一期工程仅有部分楼房交付,尚有部分在建设中,二期均在建设中,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原被告在庭审中虽均同意终止案涉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设计费用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期施工图设计费1107190.46元(1383988.08元×80%),二期施工图设计费838571.58元(1048214.48元×80%),其余设计费用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原告可另行主张。对于三期方案设计费用,被告主张经双方协商单价变更为14.8元/㎡,原告不予认可,因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未有原告方签字或盖章,故不能认定双方已协议变更,对于单价本院按双方合同约定确认为20元/㎡;对于设计面积,原告主张按平面图面积即总设计面积354550.74㎡计算,被告辩称应按实际获得审批的土地面积15749㎡计算,依据被告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及不动产产权证书,可以认定三期被告实际获得土地15749㎡,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认定已获审批的土地方案设计费被告应全额支付,即为314980元(15749㎡×20元/㎡),对于未获审批土地的设计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方案阶段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合同定金,甲方收到总平面规划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甲方收到单体方案报批批复文件起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甲方收到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批复文件7日内支付方案阶段余款。”,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三期整个地块的方案设计,被告已经报批,至于土地未获全部审批并非原告原因造成,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60%,应为4065620.88元[(354550.74㎡-15749㎡)×20元/㎡×60%]。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10810960.04元,扣减已支付的4903155元,尚应支付5907805.04元。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庭审中请求予以减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认定其实际损失应为利息损失,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被告以5907805.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鸿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5907805.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07805.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虹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9元,减半收取计18064.50元,由原告负担5707.5元,被告负担123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