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玺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玺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100号附23号10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9871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重庆玺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玺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公司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玺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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