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6953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大连输油气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34912029。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琳,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轩,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仙洞街**3-3-1/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422408460Q。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投资人。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大连输油气分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大连输油气分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大连输油气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