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858号
申请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2甲号。
被申请人: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52-3号152。
申请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15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44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