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民终13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2甲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苑公司)诉被上诉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11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苑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我方原审诉讼请求。理由:要求返还设计费5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合同第4.3条约定设计方案应该经我方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交接确认单上签字及加盖公章,才能视为我方认可设计方案,实际履行中被上诉人将图纸交给我方普通的工作人员***,且***现在离职,***没有对该方案确认,我方认为该方案不能满足我方要求。对该设计方案,我方经与规划委员会非正式沟通得知该方案无法经过审批,也不满足设计意图,因此我方并未正式向规委会提教,按照约定,设计方案需要经过规委会批准才能进行下一步设计,现在规委会没有批准,我方也没有出具书面的同意下一步设计的相关材料,被上诉人只提供一些往来邮件,证明我方认可被上诉人工作,该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按照合同第5条备注部分第3项约定,合同报价中包含了综合管网设计、竖向设计及园林景观概念设计,但实际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没有包含这些内容。我方支付的50万元设计费包含整体方案设计,当期开发面积2.4万平米的初步及施工图设计且要确保图纸审查顺利通过,现在被上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方案设计也不完整,深度也不符合我方意图且也没有使用,所以我方要求返还设计费。索赔损失主要是停工损失,具体内容代理人考虑一下。
新大陆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方做的方案设计已经交付给上诉人,有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也将电子版发送到合同约定上诉人的指定邮箱,通过与上诉人指定邮箱、***和***的邮箱的邮件往来能看出上诉人已经收到我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我方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方案设计是第一阶段,方案设计之后就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如果上诉人不认可我方设计不会要求进行下一阶段。我方设计是按照双方设计合同设计的,上诉人主张我方设计没有通过审查是其单方认定。我方提供的设计符合要求,上诉人已经收到该设计并认可,在上诉人与我方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的设计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且通过我方现场照片可以发现,第三方的设计方案与我方的方案存在大量相同相似,因此在整个合同履行中是上诉人违约,上诉人主张返还设计费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合同第6条涉及的付费进度,第一次付费涉及50万元仅是针对方案设计进行的付费,可以通过对比第6.3条和第7条确定。
雅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50万元;3、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为原告雅苑地产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汇置尚都二期楼盘(联排别墅、洋房、高层、商业网点、地下人防、地下非人防共计约300000平方米)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综合管网景观设计、竖向设计、园林景观概念设计等事宜,设计取费按分项不同标准收费,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双方还约定,1、设计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支付50万元(占总体设计费的8%);2、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或基础图设计文件当日,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5%;3、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当日,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的52%;4、工程验收后,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盖章前,原告雅苑地产公司付设计费的5%。设计成果应满足现行国家关于施工图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包括彩色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平面图、夜景鸟瞰图、消防、人防、卫生专篇说明、施工蓝图等等。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指定***为负责人,雅苑地产公司所有的问题和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大陆设计公司,经***签字及盖公章后生效。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指定**为负责人。
上述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后新大陆公司为原告出具方案设计,并于2016年8月24日由原告雅苑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领取。此后,原告雅苑地产公司通过电子邮箱(huizhi199@126.com)与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进行函件往来,内容包括雅苑地产公司的开发进度、基础图的修改意见、设计要求等等。新大陆设计公司也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陆续向原告雅苑地产公司出具了部分楼盘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但其后,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未将被告新大陆公司出具的上述方案设计报沈阳市沈北新区规划委员会审核,案涉楼盘的相关设计文件已由原告雅苑地产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设计。
庭审中,原告雅苑地产公司首先主张其并未收到被告的设计成果;其次,即使被告出具了设计成果,但其既不符合国家关于施工图编制深度的要求,也未经原告负责人***的认可,所以被告的设计成果不能被接受。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主张并同时提出反诉称,原、被告双方在指定的电子邮件往来中,多次对设计方案进行交涉,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也按照要求出具了成果,原告雅苑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设计费标准及施工面积支付设计费。
另查,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有建筑设计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有建筑设计资质,其与原告雅苑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按照双方约定,原告雅苑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后,被告出具了方案设计,该方案设计是双方设计进度的第一阶段,该方案设计被原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领取后,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已经进行到了初步设计及基础图的修改意见等等。以上可以说明,首先,原告雅苑地产公司对没有经过***认可,但由他人领取并由公司其他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流程予以认可;其次,原告雅苑地产公司已经认可了被告的方案设计并且已按自己的开发进度要求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综上,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未提交负责人认可的方案设计或方案设计不符合国家编制深度要求返还设计费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的主站,因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系被告原因造成,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设计合同的解除,因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新大陆设计公司提出的要求原告按照设计进度支付设计费的主张,因其未按期支付反诉费,故本院不予受理。待被告补足费用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驳回原告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按照合同第四条3款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约定时间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待上诉人制定的项目负责人确认该设计文件符合上诉人设计意图的,上诉人需签收文件交付确认单。该条款可以理解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需要经过上诉人指定的负责人同意,同意的表现方式为上诉人需签收文件交付确认单,一旦上诉人签收交付确认单,就视为同意该设计文件,本案中,在上诉人职工***和**于2016年8月25日和26日签收被上诉人交付的方案设计文件之前,双方在8月10日和8月15日也多次进行邮件往来协商,在文件签收后,8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送邮件要求被上诉人尽快出具平面设计图,也就是下一阶段的设计文件,上诉人在此过程中也使用了双方合同封皮页面上诉人注明的工作邮箱,以上证据情况能够证明双方在签收设计文件之前,是经过多轮协商,被上诉人所述的设计文件是经过上诉人确认后才签字的观点较为可信,因此虽然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8.2.3条款约定向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诉人的签收设计文件行为和发送邮件要求进行提交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行为能够证明上诉人是同意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的,与之类似,上诉人在9月5日又给被上诉人签收了初步设计文件,综合以上情况,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未提供符合上诉人意图的设计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继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缺少景观概念设计、竖向设计和管网设计,并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按照合同列表约定的设计成果项中,第一项设计方案就体现出景观概念设计,其中日景和夜景都是这方面的体现,第二项初步设计中给排水和暖通、电气等都是对管网设计的体现,第三项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结构等设计成果则因为包含了标高等内容而体现了竖向设计,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1.0.8条则规定对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内存和设计范围对该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取舍,其中,因为沈阳地区系平原地形,对地形文件就不是硬性要求,且双方在往来邮件中,上诉人在每次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时,并未要求对方提供这些编制深度文件,本院也认为被上诉人的解释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往来邮件能够互相印证,较为合理,予以采信,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上诉人沈阳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