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7284之一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5元,减半收取6,55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