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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圣丰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7284之一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鲍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5元,减半收取6,55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