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2执101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鲍某。
被执行人:国瑞医院管理(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陆某,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司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瑞医院管理(辽宁)有限公司、陆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瑞医院管理(辽宁)有限公司、陆某给付192000.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2月03日向被执行人国瑞医院管理(辽宁)有限公司、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国瑞医院管理(辽宁)有限公司、陆某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公安部车辆、国家税务局、船舶、渔船等信息。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