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6民初38号
原告: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东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城和布克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华,系该委员会负责人。
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账户中1269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账户中1269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54.50元,由申请人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那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