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185

原告: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健康路7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2987829994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商服中心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2411772P。

法定代表人:郑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5日立案。原告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3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建设发展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冉

二O一

书记员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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